永武高速(永武高速)

基本案情

福建吴勇高速公路A4合同段于2007年6月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07年9月23二十三局日,王建伟受周兴友、陈委托,作为乙方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A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了《协议书》合同。

协议:福建吴勇高速公路A4合同段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为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达成协议,由甲方对工程实施全面管理,承担工程量清单第400章(涵洞除外)的施工任务,乙方承担第200章、第300章、第400章涵洞、第500章、第600章、第700章的施工。双方应各自承担工程任务的施工风险。

第3条第6项规定了计量支付。甲方将于每月20日对乙方进行检查和定价,最终数量以业主批准的数量为准。乙方应于每月19日18: 00前上报测量数据。业主将款项计量到甲方账户,乙方提供完整的拨款手续,扣除税费和各种地方费用后,甲方将在5个工作日内100%拨款。乙方劳务队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审核,甲乙双方劳务队签字,劳务队的计量由乙方代甲方支付和代扣,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工区划分、材料供应、安全生产等。

根据《协议书》协议,周兴友、陈组织了10个施工队,分别为:山峰1#隧道王孙爱队、山峰2#隧道林夏金队、山峰3#隧道林伟()队、西坑隧道何队、上堡隧道薛来石队、古田隧道队、路基一队。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分别与周兴义、陈组织的队伍签订《劳务施工协议》。10份(《劳务施工协议》)均约定“承包方式为单价承包,工程量以甲方与业主结算的工程量为准”。

此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各劳务队签订补充协议,向各队收取含税、改签费等20%的管理费。周兴友、陈金新还分别与施工队达成协议,向施工队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要求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施工队工程款时代扣管理费。

《劳务施工协议》签订后,10个施工队分别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分别按照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执行。周兴友和陈未参与项目建设。

施工过程中,10个施工队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进行了工程验工计价、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周兴友、陈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未出具委托书.10个施工队完成了2007年9月23日约定的第200章、第300章、第400章、第500章、第600章、第700章的施工任务。涉案工程于2010年6月29日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后,针对10个班组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王素爱、薛来石、于、吴4个施工班组的工程款结算由施工班组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完成,并分别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其他6个施工队的工程款结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周兴友、陈对上述施工队中铁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或需求知情,但未作为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在(2011)盐民初字第80号林伟诉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依职权对案外人陈(即本案原告)进行调查,陈陈述林伟委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32.6万元。在何诉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案(原审法院(2011)粤民终字第82号)中,原审法院依据职权对案外人(本案原告)周兴友进行调查,周兴友陈述何委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44.6万元。

裁判要点:

周兴友、陈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上述合同效力分析,周兴友、陈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书》的协议显示,周兴友、陈授权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与施工队签订合同,约定该队工程款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支付, 双方就劳务合同的范围、劳务单价、材料供应、工程验工计价、工程结算及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与《劳务施工协议》中的约定相同。

周兴友、陈仅委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支付时代扣除施工队应支付给周兴友、陈的管理费。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周兴友和陈实际参与了该项目的管理。相反,事实表明,周兴友和陈只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另一方面,既然周兴友、陈主张其参与工程建设,就应有义务或条件提供施工合同、月度工程量签证、月度计量支付、工有限公司程结算等资料予以证明。但本案中,周兴友、陈未提供其参与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谓测量资料等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10个施工队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劳务合同范围、劳务单价、材料供应、工程验工计价、工程结算、付款等内容与涉案协议基本一致。

涉案的10个施工队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已完工的工程已投入使用。其中,4个施工队已按《劳务施工协议》的约定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其余6个施工队的款项因双方存在争议已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也通过判决或调解确定施工队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周兴友和陈都很清楚这一点。即使在施工队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调查显示,周兴友、陈认可双方的和解或诉讼,并未要求参加诉讼。周兴友、陈不主张工程款必须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或施工队无权结算。周兴义和陈主张的仍然是管理费。

据此判决,涉案的《劳务施工协议》实质集团上已被10个施工队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所替代,周兴友、陈金新主张《劳务施工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配合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逃避业主监督。《劳务施工协议》未实际履行,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足以推翻《劳务施工协议》代替《劳务施工协议》的事实。综上,周兴友、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的资金、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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