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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编《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

13.陈某某诉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1. 网络购物合同系买卖合同的特殊类型,其成立与生效有别于传统的线下购物合同,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符合要约条件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作出选择并在线提交订单成功的,该网络购物合同宣告成立。2.已经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一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则对交易双方产生约束力,电子商务经营者仅以线上交易平台“库存数量”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失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以低于市场价购买相同商品的期待利益损失。

14.高某某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运营的微博等新媒体发布具体、明确、可跳转购买的网络促销信息,应视为网购合同要约。当消费者基于网络促销信息中的低价承诺购买商品组合后,经营者以更低价格出售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违反了价保承诺的,应认定构成违约。

15.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 日发布)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裁判摘要】

1.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1月8日发布)

裁判摘要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摘要】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10 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19.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裁判摘要】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21.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入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纠纷案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权因合同当事人实施了步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2.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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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23.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1.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2.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4. 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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